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跃明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人民币33万元,罚没合计人民币66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2月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乐起星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迟报案件信息。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三十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1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家春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迟报案件信息。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三十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1月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3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建能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欺骗投保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0月1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章亮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将普惠金融卡资金通过本人账户转入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9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子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第(八)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8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9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子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用途审查未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9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子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进行核销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五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9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子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不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9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黎俞阳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虚增存贷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9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黎俞阳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虚增存贷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9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田生志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用途审查未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第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9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昭炎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后管理未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9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雅雅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案件风险防控制度依法追偿涉案债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王金福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农行泉州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当、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3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三坊七巷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云芳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30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叶骏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违规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承诺保本收益; (二)经营性物业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 (三)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13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9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坊七巷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云芳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2487824.35元,并罚款2487824.35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詹毅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落实理财产品销售“双录”管理要求不力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 发〔2017〕11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方彦琳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个人贷款管理未尽职;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未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15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朱子群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落实理财产品销售“专区双录”管理要求不力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 发〔2017〕11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建明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落实理财产品销售“专区双录”管理要求不力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 发〔2017〕11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董青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欺骗投保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汪怡晟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天舒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未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项目融 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练红星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潘峰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用于企业股本权益性投资和接受地方政府还款还息担保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 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号)第五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叶骏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落实理财产品销售“专区双录”管理要求、对理财人员培训管理不合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 发〔2017〕110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柏森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利用贷款置换的方式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间接用于企业股权投资。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1号)第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蔡和生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包文伟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谢斌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10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志伟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雷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刘秉文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洪跃峰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龙腾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高海鹏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亭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洪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贷款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诗全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郭进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章立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丽颖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欺骗被保险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2.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程燕红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0.3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魏源清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欺骗被保险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8.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黄加德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漳平农商行内控管理、信贷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7月22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阮世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商业用房贷款; (二)向未封顶的住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10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6月1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傅子能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5月21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周灿森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附录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项下第十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5月21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兰全昌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5月21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城英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人民银行公告2002年第1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二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8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监办发〔2013〕257号)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20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5月21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腾聪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身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使用消费贷用于投资。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4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沈毅意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身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违规套现、参与民间借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60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4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涂少斌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身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控制他人账户与客户发生异常资金往来。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4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文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未尽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三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8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4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子湘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邱惠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一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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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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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胜强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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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廖莉芳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两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罗建南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邱雪娟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两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榕华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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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燕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温银姣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饶兆升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曾志强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简燕萍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赵琼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劲柏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龙岩农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罗建南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六)项;《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郑建辉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并形成不良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二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2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饶小朋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武夷山农商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蔡中旺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浦城联社违规开展抵押贷款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 号)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平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浦城联社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 号)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许文荣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浦城联社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 号)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季德荣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浦城联社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 号)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邹华青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浦城联社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 号)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毛勇生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浦城联社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 号)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处1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其明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浦城联社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 号)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处1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忠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浦城联社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 号)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处1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岳峰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武夷山农商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叶御贵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武夷山农商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郑子才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武夷山农商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处5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子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库款被挪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建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八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7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郑洪英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屏南联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珊红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隐瞒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向已停产企业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被挪用并形成风险。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月1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决字〔2019〕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郭碧芳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并形成不良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三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月1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决字〔2019〕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郭炜华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并形成不良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月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廖世芳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漳平农商行内控管理、信贷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月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能龙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内控管理、信贷管理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9年1月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1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锦峰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员工管控不到位,未对员工信用卡套现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限制,致使已被列入监测清单的员工仍存在信用卡套现行为。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一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7号)第二条;《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职责,超出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未落实抵押物管理要求,贷后未有效监控信贷资金流向导致资金被挪用并形成风险。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乐起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并形成不良。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香忠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尽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1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罗斌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收单业务管理不审慎,未尽职核查入网商户真实情况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庄锦强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收单业务管理不审慎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蔡飚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收单业务管理不审慎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郭鹏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查封资产处置不尽职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吴文强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查封资产处置不尽职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旺江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违规向无实际资金需求企业发放贷款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赖可可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违规向无实际资金需求企业发放贷款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黄良东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违规向无实际资金需求企业发放贷款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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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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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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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戴承诚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规定比例、违规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违规以贷收息、收单业务管理不审慎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1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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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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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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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杜永跃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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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明农商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规定比例、违规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以贷收息收单业务管理不审慎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1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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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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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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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上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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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规定比例;2.违规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3.违规发放借名贷款;4.违规向无实际资金需求企业发放贷款;5.违规以贷收息;6.查封资产处置不尽职;7.收单业务管理不审慎。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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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连泡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发放借名贷款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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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廖世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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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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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王建雄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晋江农村商业银行梅岭支行向空壳公司发放借名贷款,承接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垫款,未落实总行授信条件,贷款三查不到位,发放用途不实贷款等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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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1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洪荣欣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晋江农村商业银行梅岭支行未落实总行授信条件,贷款“三查”不到位,发放用途不实贷款等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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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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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太白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晋江农村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形成大量风险,并违规隐藏和处置风险等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八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集中度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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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元盾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购买证券基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史桐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向空壳公司发放借名贷款,承接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垫款; 二、隐瞒借款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发放借名贷款归还欠息,人为掩盖不良贷款; 三、不正当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四、未落实授信条件,贷款三查不到位,发放用途不实贷款; 五、非标投资投前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未尽职形成风险; 六、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及进行信息披露; 七、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形成大量风险,并违规隐藏和处置风险。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八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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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史桐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用于购买证券基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董坤铃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使用本人消费贷款,信贷资金被用于购房、购买理财及流入证券账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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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向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流入证券账户及购买理财产品。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14号)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硕新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集琪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雪红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经授信准入的交易对手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形成案件风险事件。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邢永滨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石狮农村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1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咏斌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石狮农村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1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施军荣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石狮农村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1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白进才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石狮农村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不到位、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等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3年第3号)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白进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内控管理不到位、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3年第3号)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8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能龙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买房屋、店面。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第一条第三项、《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 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第一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3587.35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923587.35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跃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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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用途审查、贷后跟踪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第一条第三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能龙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2326.52元,并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蓝宗文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漳平农商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罗志雄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员工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发放个人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曾德森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调查不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第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谢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不审慎。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二、四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8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朋根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兴业银行漳平支行员工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邱耀南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后管理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魏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4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郑锦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4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廖世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违规投资非自用不动产;
(二)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联交易管理失职;
(四)个人住房贷款及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未尽职;
(五)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未尽职; (六)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七)违规核销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七十四条第(七)项;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 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三)《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3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四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五)《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四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六)《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版)》(财金〔2015〕60号)第四条、第九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3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4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刚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3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彭锦彬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购买理财产品违规接收保本承诺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9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3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上志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关联交易管理失职、个人住房贷款及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未尽职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二)《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3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四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15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3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英生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核销贷款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版)》(财金〔2015〕60号)第四条、第九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1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3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廖何旺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联交易管理失职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3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3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廖世星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联交易管理失职、个人住房贷款及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未尽职、违规核销贷款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3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四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版)》(财金〔2015〕60号)第四条、第九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3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杨惠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3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惠强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华林支行违规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保监罚决字〔2018〕3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赖世杰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参与民间借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 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洪志军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后跟踪未尽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部分被挪用于补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2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惠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违规办理同业投资票据资产业务; (二)同业投资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接受信用担保且未准确计量风险; (三)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四)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五)违规发放个人贷款; (六)贷前调查未尽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形成风险; (七)贷前调查未尽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八)贷后跟踪未尽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开发项目。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二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贷款通则》第二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37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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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邱庆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授信调查未尽职、未尽职核实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并形成垫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0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郑伟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职期间对光大银行三明分行的下列行为授信调查不尽职,为借款企业同一项目重复提供融资、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等2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朱建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职期间对光大银行三明分行授信调查不尽职、为借款企业同一项目重复提供融资、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违规向资本金未到位项目发放贷款等3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明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朱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1.授信调查不尽职,为借款企业同一项目重复提供融资(共2笔); 2.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3.违规向资本金未到位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十一条; (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七十四条; (三)《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人民币2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火强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职期间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莲花支行通过不正当手段虚增存款、发放贷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3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岩莲花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童晓东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通过不正当手段虚增存款,发放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1237256.92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237256.92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3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1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洛琦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职责,向施工许可手续不全、资本金未到位项目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第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1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沁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和管理工作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
号)第二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 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1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吴翠荔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民生银行莆田涵江支行不正当吸收存款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0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翠荔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不正当吸收存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0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0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政格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连续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0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姚雪凡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 年第 2 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0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黎毅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0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志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0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邱晨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1月0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锦峰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 102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9月11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超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2.76万元,并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龙岩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7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厦门国际银行宁德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兴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贷款分类不准确。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五十一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7月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决〔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久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以“存放同业款项”科目核算理财投资,未按业务实质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11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1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明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作为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副行长,对该行转贴现资金未转入合规账户、违规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承诺保本收益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第七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1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黄建林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作为工商银行浦城支行客户经理,对该支行违规发放虚假装修贷款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雪红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不正当吸收存款; (二)贷款用途审查及贷后跟踪未尽职; (三)转贴现资金未转入合规账户; (四)违规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承诺保本收益。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 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五)《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28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1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刚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调查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周迪祥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杨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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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虚假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54337.56元,并罚款2354337.56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施秀芝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虚假装修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晓健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0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国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不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路文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三款、第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8〕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跃生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身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借用客户账户,出借资金给客户使用,借用信贷客户资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8〕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吴凯平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身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借用客户账户,出借资金给客户使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8〕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朱木清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身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借用客户账户出借资金给客户使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8〕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黄树玉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身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借用客户账户与客户发生异常资金往来,并为民间借贷融资过渡资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8〕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刘志龙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身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借用客户账户,为客户过渡贷款资金、出借资金给客户使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8〕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许坚武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管理不审慎,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6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许坚武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对资金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名单制管理。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国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公授信管理及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造成风险。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8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雅燕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七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傅子能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以年末卖出资管收益权并年初购回的方式,少计部分业务加权风险资产。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4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文新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或归还他人借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4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薛志信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贷款用途真实性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4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晋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华山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4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黄巧芳作为平安银行泉州分行客户经理,违规为本行授信客户过桥融资并收取费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4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晋江池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蔡炫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购买主体结构未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第一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493.72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9493.72元,合计金额78987.44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3月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邱吉晨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购买主体结构未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第一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3月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周灿森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购买主体结构未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第一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7101.95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254203.90元,合计金额381305.85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3月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珊红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购买主体结构未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第一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7255.3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767255.36元,合计金额1534510.72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购买主体结构未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第一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116.99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78116.99元,合计金额556233.98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3月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宪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存在重大内控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八点、第十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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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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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宜健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存在重大内控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八点、第十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月3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赖添华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同业投资业务存在重大内控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八点、第十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月3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金球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同业投资业务存在重大内控缺陷,导致大额资金到期无法收回。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八点、第十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月3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17〕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宙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审查不审慎、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回流。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31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7〕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华忠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调查不尽职,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第二点第一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集中度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1号)第一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第四点、《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第二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3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7〕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贷款三查职责,向提供虚假用途的借款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乐起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经监管部门审批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存取款等现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建新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办理融资业务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0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7〕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朝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未尽职落实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职责; (二)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7〕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国琦 |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办理融资业务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0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德贵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过度授信和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办理承兑业务;(三)为不真实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0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王天发 |
|
|
单位 |
名称 |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借用客户账户,参与民间借贷,且与多名客户频繁发生异常资金往来。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点;《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2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振忠 |
|
|
单位 |
名称 |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与客户频繁发生异常资金往来。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点;《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2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庄江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职履行个人贷款贷前调查、审查职责,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点;《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点、《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2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7〕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余少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贷款三查职责,超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且信贷资金被挪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21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4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祖穗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反银行业员工行为管理规定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0月2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7〕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傅增庭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严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0月1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17〕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马昭雄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不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0月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17〕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游冠通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贷款“三查”不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0月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4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蔚林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福建海峡银行罗源支行贷款管理未尽职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任人平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福建海峡银行罗源支行贷款管理未尽职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3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新民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3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郭夏森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 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3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 号)第三点、《银监会关于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7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3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江文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以贷收费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点、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3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赖添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管理未尽职、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办理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固定 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十一条、三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9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3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文坤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3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光泽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一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 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合计罚款8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2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二环路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2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杨展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2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坚英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发放虚假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2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的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2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金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 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2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文胜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发放无真实贷款需求的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方学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2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许可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调查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2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沈育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2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丽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1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民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1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魏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1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朱凌绮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票据承兑保证金来源审查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1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彭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贷款用途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1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国燕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贷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未尽职、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何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永良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第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广场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丽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的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程巧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发金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晖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贷款贷前、贷后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高宁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贷款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庄忠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苏素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调查、授信后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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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施敏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管理未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二十九条;《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2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7〕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安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光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职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2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7〕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苏长育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超权限审批发放贷款、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阙臻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贷款管理不尽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9月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7〕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饶建南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将贷款利息分解为中间业务服务费用收取;违规办理房地产贷款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四款, 《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0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7〕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金声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客户过渡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7〕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志民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未尽职调查贷款用途真实性并发放虚构用途贷款;员工行为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为客户过渡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等违规行为。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7〕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伍艳萍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任职泰宁联社开善信用社主任期间,对该信用社存在的“柜面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严重不落实,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违规办理柜面存取款业务”等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瑜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柜面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严重不落实,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违规办理柜面存取款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7〕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谢晓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职调查贷款用途真实性,发放虚假用途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7〕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钟先礼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对不合格主体发放社团贷款;未尽职调查贷款用途真实性,向借款人发放虚构用途贷款;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银监发〔2006〕37号)第七条,《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上志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将自有资金借用通道滚动发放虚假委托贷款;异地公司类贷款管理不审慎,出现较大风险;关联客户授信管理不尽职,出现大额信用风险。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65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九条,《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四条、《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金滨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把关不严,连续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7〕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狮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亮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和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本行员工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个人经营性贷款;部分贷款资金流入证券资金账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7〕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孙国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十七条、《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安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仲仪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方瑞忠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贷后资金监控等职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6月2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蔡荣辉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农行漳州分行信贷管理部科员期间,作为该分行对某机械有限公司授信用信审查的经办人,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对该笔问题授信及其大额信用风险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静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农行迎宾路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具体经办农行漳州分行对某机械公司授信及用信调查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但未尽职履行调查和贷后管理职责,对该笔问题授信及其大额信用风险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詹宝森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农行漳州分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作为该分行对某机械有限公司授信、用信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不严、流于形式,对该笔问题授信及其产生的大额信用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曾文逸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农行龙文支行行长期间,负责农行漳州分行对某机械公司授信业务中授信和用信的审核把关工作,但未尽职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该笔问题授信及其大额信用风险的产生承担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潘逸斌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农行漳州分行副行长期间,分管该分行信贷业务条线,对农行漳州分行授信业务管理不尽职不审慎并产生大额信用风险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志辉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农行漳州分行行长期间,对农行漳州分行向某机械公司授信不尽职不审慎并产生大额信用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廖世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1.违规发放用于购置未竣工验收商业用房贷款 2.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三明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高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3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16〕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忠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岭社违规发放贷款用于完成年末、季末关键时点增加贷款和增户扩面任务及向未取得工程安装资质借款人发放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9月1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16〕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戴有金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职调查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对不能确定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开票人连续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1万元人民币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9月1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6〕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大业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大额授信管理不审慎,对客户未进行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来分析其实际营运资金需求,未对授信客户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部分用信形成逾期。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8月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6〕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湖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洪海潮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大额消费贷款未采取实地查看等有效的贷后检查方式,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8月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市陈埭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洪雪琼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8月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金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把关不严,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8月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吕光前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把关不严,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且贴现资金被转作开票保证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8月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施军荣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报告、审批及进行信息披露;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把关不严,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8月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建设银行周宁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宗宜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提供实质服务,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现金管理服务费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7680元,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伟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任建行龙岩新罗支行(以下简称“该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对该支行违规办理多笔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业务,并形成信用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伯新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任建行龙岩新罗支行(以下简称“该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对该支行违规办理多笔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业务,并形成信用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王宪辉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任建行龙岩新罗支行(以下简称“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对该支行违规办理多笔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业务,并形成信用风险,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方晓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办理多笔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业务,并形成信用风险;违规向虚构借款用途的借款人持续发放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2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朱鼎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授信业务管理不尽职不审慎并产生大额信用风险;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被挪作开票保证金,形成不良贷款;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作他用;违规向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2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闽侯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冬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形成垫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2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明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形成垫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2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英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立新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2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城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齐栋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业务不审慎导致后续票据业务形成垫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开发区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雅洁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保证金来源审查不严,贴现资金被挪作贴现保证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鲤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丁映晖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漳州芗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顺利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卢灵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安海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曹金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罗进川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施生元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职调查贷款用途真实性,发放虚构用途的贷款;违规向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向个人发放社团贷款;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七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丽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违规投资包含股权类且过于复杂的理财产品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高中健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采取“月底放款、月初收回”的方式虚增存贷款;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核销不良资产;向不符合资信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四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蒋舒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形成垫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石狮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锋刚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学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贴现业务;对贴现资金使用管控不严,导致贴现资金回流开票人账户并开立定期存单,为后续开票提供质押担保。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文进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水头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许淇博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监控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被挪作开立定期存单并用于质押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形成垫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福清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林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签订授信协议时即与借款企业约定提供存款支持,授信后未严格监控贷款资金用途和流向,放任企业“以贷转存、虚增存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湖东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磊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两家企业授信后押品管理不审慎导致押品丢失,产生授信风险。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苏素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超借款企业实际资金需求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杨华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分类填报错误;信托项目资金来源填报错误。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6年6月2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刚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形成垫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1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董志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落实,发放的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部分个人存款未落实实名制。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0.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道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员工贷款管理不力被挪用于股市、购买基金;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没款项累计23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生潝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漳平联社新桥信用社存在“逐月下达的存款月末时点考核任务、空存空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主任陈生潝对机构上述不审慎经营行为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第十三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德华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漳平联社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授信管理严重不审慎、内部控制较为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副主任杨德华对机构上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三条、四十八条;《贷款通则》第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9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周秀丽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漳平联社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授信管理严重不审慎、内部控制较为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监事长周秀丽对机构上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三条、四十八条;《贷款通则》第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1年1月3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文灶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漳平联社灵地信用社存在“逐月下达的存款月末时点考核任务、空存空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主任杨文灶对机构上述不审慎经营行为负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第十三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子湘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漳平联社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授信管理严重不审慎、内部控制较为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理事长杨子湘对机构上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贷款通则》第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1年1月3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能龙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虚增存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不真实、涉农贷款业务数据和利润不真实;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不落实,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大额转账和现金支取要求不落实等。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贷款通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七条;《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娟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林娟存在“化名投资典当行、违规开立及使用个人存款结算账户、为漳平市农信联社营业部借款人融资还贷、违规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越权办理个人大额存取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对所任职的漳平市农信联社营业部存在“信贷资产分类不准确、贷款质量不真实、贷款三查不落实”等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十一条、《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条、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十二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并处罚款1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才珍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漳平联社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授信管理严重不审慎、内部控制较为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副主任朱瑞川对机构上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三条、四十八条;《贷款通则》第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奇海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漳平联社和平信用社存在“逐月下达的存款月末时点考核任务、空存空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主任李奇海对机构上述不审慎经营行为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第十三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朱瑞川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漳平联社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授信管理严重不审慎、内部控制较为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主任朱瑞川对机构上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三条、四十八条;《贷款通则》第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1年1月2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廖广富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本人及机构均存在“逐月下达的存款月末时点考核任务、空存空取”问题,时任漳平市农信联社象湖信用社主任廖广富对机构存在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0〕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小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到位,发放的个人综合授信循环贷款违规流入股市。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0〕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徐智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落实,向员工发放的个人经营性或消费类贷款被挪作股票投资等其他用途。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0〕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夏文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本到位比例和建设进度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落实,贷款被挪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0〕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洪丹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合计8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0〕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传武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合计8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0〕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安泰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捷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合计7.2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9〕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小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主体结构尚未封顶商品房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9〕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少勤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落实和过度授信,导致大量贷款被企业挪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9〕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高建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并处以罚款合计10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8〕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董志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经批准违规变相销售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6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彭建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连续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合计8.99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娟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交通银行福州交通路支行连续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直接负责。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1999年第260号令)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泽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连续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36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7〕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金洪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5号令)第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0.93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7〕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连育青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落实,发放虚假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形成不良。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7〕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首山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落实,发放虚假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形成不良。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7〕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叶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落实,发放虚假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形成不良。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7〕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姚瑞康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罚没金额合计63583.32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7〕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干亨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合计15.32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7〕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榕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朱建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合计15.33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07〕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伟胜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合计23069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5〕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许宏图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5〕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颜松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5〕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泉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郭夏森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5〕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文清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4〕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23296元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46592元,共计69888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2〕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傅子能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6万元,共计54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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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1〕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南安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周斌武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未尽职,贷款审批不审慎;贷款“三查”不落实,导致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华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的规定,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0〕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虹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调查和贷后检查不尽职,发放虚构用途的个人装修贷款,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10〕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晋江农村合作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金德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09〕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安溪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洪一苹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41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50820元,合计人民币7623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09〕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安溪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庆良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3000元,合计人民币45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07〕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晋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克勤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审核把关不严,未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监控,间接为企业注册提供了资金来源,并为企业注册验资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验资证明。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2007〕第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顺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审核把关不严,未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监控,直接或间接为企业注册提供了资金来源,并为企业注册验资提供与事实不符的验资证明。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2005〕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黄毅锋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担任尚卿农信社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由于没有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制度,内控管理不力,对尚卿农信社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罚决〔2005〕第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超杰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担任尚卿农信社主任期间,由于没有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制度,内控管理不力,存在重大隐患,对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银监〔2004〕16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梅茹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其担任泉州市商业银行成洲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对“4.24”廖少阳骗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贷款审批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十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颜亚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对企业贸易背景尽职审查,违规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6〕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颜亚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信贷管理不审慎、风险管控不到位,未根据相关规定对境外被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分析导致22笔融资备用信用证均已形成垫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6〕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江一鹏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职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在贸易背景存疑的情况下,连续为2家企业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伟昆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职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在贸易背景真实性存疑情况下,连续为2家企业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5〕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滕秀兰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该行未认真落实银行业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对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导致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产生巨额垫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5〕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伟杰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该支行办理票据业务时在调查、审查、审批等方面均未尽职,为5家企业连续签发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共计4749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5〕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南靖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志刚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直接向企业客户收取保险顾问咨询服务费,且收取的保险顾问咨询服务费未按规定对外公示。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5〕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周新国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该联社存在柜员自办业务、内部员工代客户办理业务并保管存折、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尽职且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内控管理及信贷管理不审慎等违法违规事实。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监会《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中《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第一点第三项;银监会《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中《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第一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2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苏婷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作为邮储银行诏安县南诏支行普通柜员,未严格按照业务制度规定办理邮政金融业务、未严格执行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对挪用客户储蓄资金案件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银监发〔2005〕17号)第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四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1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许惠莉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作为邮储银行诏安县南诏支行负责人,对该支行内控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挪用客户储蓄资金案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银监发〔2005〕17号)第七点;《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三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1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沈健琴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作为邮储银行诏安县南诏支行综合柜员,未严格履行复核与授权职责、未严格执行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对挪用客户储蓄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银监发〔2005〕17号)第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四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1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文雄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作为邮储银行诏安县支行行长,未能有效组织对基层营业网点和重要岗位实施管理,对辖属诏安县南诏支行内控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导致挪用客户储蓄资金案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银监发〔2005〕17号)第七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1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荣川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漳浦民生村镇银行行长助理期间,组织办理的票据业务违反贴现及转贴现业务的操作流程,并对该行未按规定审查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未按规定对汇票原件进行审验及查询查复、未尽职审查贴现申请人资信情况、未按规定对转贴现票据进行真实转移等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第十八条《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1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曹海云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漳浦民生村镇银行行长期间,对该行未按规定审查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未按规定对汇票原件进行审验及查询查复、未尽职审查贴现申请人资信情况、违反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票据业务、超授权办理贴现业务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第十八条;《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8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吴纯朴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海峡银行龙海支行行长期间,对该支行贷前调查未尽职、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支付管理不规范、贷后管理不到位等严重不审慎的授信管理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四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卢国平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副行长期间,对该分行贷前调查未尽职、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授信管理不审慎、支付管理不规范、贷后管理不到位等严重不审慎的授信管理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丁波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任海峡银行漳州分行行长期间,对该分行贷前调查未尽职、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授信管理不审慎、支付管理不规范、贷后管理不到位等严重不审慎的授信管理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2〕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该分行存在贷前调查未尽职;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授信管理不审慎;支付管理不规范;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洪涛龙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存在内控管理混乱,制度存在缺陷,规定不明确,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作为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行长,对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以及案件延续负直接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三十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0〕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水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阻碍现场检查,提供虚假文件、档案资料。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7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0〕1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郑金木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任工行龙江支行行长期间,对该行违规办理学生卡,未经持卡人申请擅自开卡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0〕1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黄锡禄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任工行诏安支行行长期间,对该支行违规办理学生卡,未经持卡人申请擅自开卡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0〕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许立铭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任工行中山支行行长期间,对该支行违规办理学生卡,未经持卡人申请擅自开卡负有直接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0〕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伟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三查”未尽职,贷后资金管控不力,发放给本行员工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流入股市。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10〕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海峡银行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丁波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办理票据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7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09〕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漳州龙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金木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及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共计311063.85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09〕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伟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共计140819.06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09〕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漳州龙文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霓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共计14131.2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07〕第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南靖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丽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办理存款时,只是按存款人口头报告登记其身份证号码,未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30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05〕第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南靖县邮政局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赖文炫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实施存款单项考核,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将存款任务分解到职工个人,并与其正常工资、奖金挂钩的事实。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2005〕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华安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琼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员工存款业绩进行单列考核和挂钩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漳银监罚字〔2005〕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漳州漳浦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玮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第二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共计31473.06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漳州银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2015〕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施云飞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企业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罚款4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2012〕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车道演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发〔2000〕253号)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0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5440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2年10月1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2009〕第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道荪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汇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第(三)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388.88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0777.76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9年12月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2009〕第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詹国容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汇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五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第(三)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876.45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1752.9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9年12月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2009〕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杨辉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不能确认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交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第(三)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5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人民币2175元,二项合计人民币29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9年9月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08〕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秀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朱金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第(三)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49.97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金额计5249.91元,两项合计6999.88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8年5月2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08〕第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车道演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第(三)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353.5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计人民币44707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8年4月11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06〕第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民荣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高档别墅贷款利率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六点; 2.《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6年12月2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06〕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国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第(三)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6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6年12月1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汾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 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第(三)款; 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45.6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6年3月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05〕第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汾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5年1月2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04〕第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邓文达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即承兑汇票贴现利息)人民币41785.33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41785.33元,罚没款总额共计人民币83570.66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4年11月1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04〕第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莆田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郑龙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虚增存贷款规模导致报表失真,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报表;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承兑、贴现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第七十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1.对虚增存贷款规模导致报表失真、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报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2.对承兑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汇票的违法事实,没收违法所得(即承兑手续费收入)人民币1,15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1,150元。 3.对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违法事实,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4年11月1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04〕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种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企业办理“公款私存”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4年11月1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莆银监)罚决字〔2004〕第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魏金水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企业违规办理“公款私存”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6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4年9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2015〕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董小兵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2014〕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瑜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违规为不符合条件借款人办理续贷业务;未按规定对抵押物评估价值进行核实,且贷后管理不尽职等。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4年12月3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2010〕第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沙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新民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主体结构未封顶的楼盘发放个人按揭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2009〕第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三元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光金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589.56元,并处21589.56元罚款,累计罚没款项4.32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2009〕第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列东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桂兰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050元,并处罚款13050元,累计罚没款项2.61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2009〕第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三明三元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孙清海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54.22元,并处罚款7554.22元,累计罚没款项1.51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2009〕第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三明三元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范益亮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057元,并处以19057元罚款,累计罚没款项3.81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7〕第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三明市邮政局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文盛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7〕第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将乐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冯杰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76万元,并处罚款2.576万元,累计罚没款项5.152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7〕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将乐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宏丹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2.24万元,并处以2.24万元罚款,累计罚没款项4.48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7〕第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将乐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序欣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480元,并处以25480元罚款,累计罚没款项5.096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6〕第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盛忠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给予警告,处2000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6〕第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余辉章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至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6〕第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永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文瑶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银承票托收结算业务压单压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6〕第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宁化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运喜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640.96元,并处以55640.96元罚款,累计罚没款项11.13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6〕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宁化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运喜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严格执行个人存款实名制有关规定 |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2.《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6〕第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宁化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彩清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和第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5〕第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三元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储志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115元,并处以13115元罚款,累计罚没款项2623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5〕第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列东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魏基链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6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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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5〕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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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沙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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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公款私存;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压单压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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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依据 |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和第九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0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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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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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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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5〕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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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永安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孙清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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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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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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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580元,并处罚款31580元,累计罚没款项63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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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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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5〕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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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刘剑铭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担任清流县龙津农村信用社副主任至副主任(主持)期间,对龙津社违规协议投资、借名、冒名、化名贷款、收入不入账、高息揽存等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是否提前收回违规协议投资负经办责任,被撤销信用社副理事长兼副主任(主持)职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5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5年3月1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5〕第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新福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担任清流县龙津农村信用社主任期间对龙津社违规协议投资、借名、冒名、化名贷款、收入不入账、高息揽存等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在担任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期间,对联社违规协议投资负经办责任,被解聘联社副主任职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10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5年3月1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银监罚字〔2005〕第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上官诚慧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担任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兼主任期间,对龙津社违规协议投资负领导责任,对联社违规协议投资负直接领导责任,被撤销理事长职务并解聘主任职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5年3月1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1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明辉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工商银行南平南纺支行工作期间,违规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并帮助客户转款套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1年6月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10〕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高中健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信贷风险管理缺失;贷款“三查”管理不力,贷款被挪用,信贷风险集中。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银监令2004年第7号)第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0年11月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10〕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茂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1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0年11月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10〕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四鹤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淋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第十条第二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年第26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7号)第六条、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没人民币57445.82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0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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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8〕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小平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作为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对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松信用社信贷员高某利用工作之便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张小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8年1月1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8〕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邵振涛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邵振涛在担任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兼主任、理事长期间,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松信用社发生了信贷员高某利用工作之便,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案件;其作为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对案件发生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邵振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8年1月1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8〕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卢寿松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卢寿松作为建瓯市小松信用社主任,对该信用社信贷员高某利用工作之便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卢寿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8年1月16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7〕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陈海勇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中国银行南平三元支行工作期间,违规代客理财、违规上机操作、违规代客签字、违规开立账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陈海勇4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9月10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7〕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俞志强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明知质押品为无效存单,仍授意和审批中国农业银行顺昌县支行大干分理处在长时间内、多次发放数额较大的无效存单质押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俞志强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9月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7〕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游兆贵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出台信息员管理办法;违规审批和支付对公存款信息费;违规与营业部储蓄专柜签订储蓄承包合同;对信息费的提取和支付监督不力。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9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7〕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镇凯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出台信息员和信息费支付管理办法;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违规与营业部储蓄专柜签订储蓄承包合同;对信息费的提取和支付监督不力。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第一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二十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9月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7〕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顺昌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永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存在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风险管理薄弱;借用客户信贷资金用于虚增支行相关业务量及替客户归还贷款等经营严重不审慎的行为;存在借用客户信贷资金用于虚增刷卡消费量、虚增VIP客户、购买基金、虚增存贷款及替客户归还贷款等行为。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5 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8月1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7〕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郑明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风险管理薄弱;借用客户信贷资金用于虚增支行相关业务量及替客户归还贷款等经营严重不审慎的行为;存在借用客户信贷资金用于虚增刷卡消费量、虚增VIP客户、购买基金、虚增存贷款及替客户归还贷款等行为。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8月1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6〕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杨金章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为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五户企业办理了9笔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32271839.12元。 |
||
|
行政处罚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第二条第三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35.92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6135.92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6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6〕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向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宁德银监分局在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进行操作风险检查中,发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为南平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第二条第三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3.97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663.97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6年12月29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6〕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余晓春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余晓春在担任建行松溪支行行长期间,对松溪支行向5名客户发放不符合“乐得家”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消费额度贷款,化整为零、超越贷款审批权限,违规办理外汇抵押贷款等问题负有主要审批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余晓春同志1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6年12月1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监罚〔2006〕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建瓯市东峰农村信用合作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唐顺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收取贷款工本费18997.13元,未列入会计账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十一条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东峰信用社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997.13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7994.26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6年11月13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5〕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郑薇娜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郑薇娜在任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副行长期间,作为该行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领导以及贷审会的负责人,对该行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违规发放存单质押贷款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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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5年11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决字〔2015〕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1.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2.违规发放存单质押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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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以23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5年11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12〕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邓瑞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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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2年10月17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10〕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岩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志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发放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5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0年3月2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07〕第0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龙岩市邮政局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叶军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和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未按规定登记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姓名和号码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07〕第0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德雄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使用化名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5月2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07〕第0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潘佐彪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使用化名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5月2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07〕第0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龙岩新洲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廖祥林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使用化名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7年5月24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06〕第0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曾祥其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采用借、化、冒名方式办理贷款,挪用信贷资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终身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6年12月25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06〕第0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新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榕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计13500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06〕第0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新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榕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1.违规办理借新还旧贷款 2.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对违规办理借新还旧行为处10万元罚款;对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计35000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06年5月18日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银监罚〔2005〕第0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新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榕华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24.8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计5624元的罚款,累计罚没款项6748.8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决字〔2015〕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俞扬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采取“上月底发放贷款、下月初收回贷款”的方式虚增贷款12笔,其中2笔贷款还采取了“以贷转存、再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虚增。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11〕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建设银行福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俊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733.5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46733.5元,累计罚没款项93467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11〕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义禄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其任宁德市蕉城区农信社涵金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金融票证,挪用客户存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10〕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叶树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970.2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31940.4元,共计47910.6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10〕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福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许国栋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40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34200元,共计456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10〕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农业银行福安市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斌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2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72222元,累计罚没款项144444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06〕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忠宝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其任崇儒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规定采用借名形式帮助借款人在该机构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零七个月。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06〕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林忠桂 |
|
|
单位 |
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其任三都信用社主任期间,向内部员工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向外部其他贷户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贷款未执行合同利率,多收贷款利息。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0年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06〕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余小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内部员工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向外部其他贷户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贷款未执行合同利率,多收贷款利息。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信用社给予警告;没收多收贷款利息1578.39元,并处多收利息3倍的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06〕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叶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500元,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金额3000元;合计处罚金额4500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06〕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蔡永钦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累计罚没金额15693.75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04〕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工商银行古田县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家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储;在无存款人到场和出示身份证件的前提下,违反存款实名制度提取现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3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监罚〔2004〕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
单位 |
名称 |
古田县邮政局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建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万元。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5〕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清水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5〕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清水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5〕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清水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5〕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清水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5〕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海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曙斌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5〕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清水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5〕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曾山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办理国内保理融资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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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决字〔2015〕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魏元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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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4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南安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玉川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4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龙岩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克勤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4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4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大田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章正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通过以贷转存的方式增加本支行存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4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
忠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审查核实置换他行贷款用途真实性,导致贷款挪作他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4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祖建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不尽职,借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获取保理融资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4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傅子能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别员工利用名下账户参与民间借贷、为他人过渡资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4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泉州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傅子能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40万元的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4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吕建波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9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华夏银行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道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陈曙昀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4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7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光大银行福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高名安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6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南平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军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资金被挪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高建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信贷资产非真实、完全转让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5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胡晓玲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胡晓玲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漳州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胡晓玲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1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建设银行三明建宁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易赟峰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承兑汇票保证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业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0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姚文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个别员工为客户介绍过桥资金、提供担保,通过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第一、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3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南平农村商业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章基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5〕2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庄德南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按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4〕15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林柯荣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向客户收取“百易安”资金监管服务费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70.506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4〕14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建设银行福州广达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平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向客户收取“百易安”资金监管服务费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17.55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银监罚〔2014〕13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工商银行龙岩分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黄金坤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安心账户托管费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218.2万元罚款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